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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材科技发〔199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厅)、经委(厅)、科委、保密局、建材主管部门、各玻璃研究、设计、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的管理,巩固我国该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地位,维护国家和技术持有单位的权益,特制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洛阳浮法技术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属国家技术出口控制项目。
  第三条 凡在洛阳浮法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术范围,包括工艺、方法、图纸、资料、决窍、器具、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洛阳浮法技术实行归口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涉及该项技术的转让、许可;技术出口审查;无形资产评估审定;二次开发;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和价值评定等。
  第五条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具有洛阳浮法技术的设计使用资格。
  其它单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设计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建材局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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