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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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