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以下原则办理购买或支付外汇手续: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等地区用汇
1.因公出国、赴港澳等地区用汇,须持“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护照,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根据出访人员人数、在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编制预算,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据办理购汇,实报实销。
4.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结帐,对剩余的外汇,应及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并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二)外籍文教专家用汇
1.应聘来华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用汇,须凭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和国家教委批准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兑换外汇比例,如实按月核定购汇人民币限额,随专家工资一并发放。
(三)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及捐赠用汇
1.各高等院校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参加国际性学术团体、协会等组织,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比例或份额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款用汇,要纳入年度计划,按有关国际组织名称分别编报计划。
2.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应缴会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经批准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予提供用汇。
(四)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仪器设备用汇
1.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用汇,必须按实际需要与可能制订计划,并根据国家教委核定的计划办理购汇。
2.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高等院校需将外汇汇出境外的,应认真审核合同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汇款。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应按照国家教委批准预算项目和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办理外汇购买和支付。
第九条 高等院校要单独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按照用汇项目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需要可进行外币辅助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