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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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