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机关各部门及其下级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将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银监会机关或派出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机构予以更正。该机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银监会机关或派出机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银监会办公厅、监察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银监会机关或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不及时、主动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未尽核实义务的,由本单位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