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可依据《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探索细化学员考核,科学、客观评价学员学习效果的措施和办法。执行中有何具体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
1.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鉴定表(略)
2.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综合成绩评定登记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 (以下简称学员考核) 工作,根据
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员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学员考核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学员学习的内在潜能和动力,客观评价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结果,培养良好学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学员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业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以考促训,重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学员考核对象及实施主体
学员考核的对象为参加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系统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脱产培训班的学员。
学员考核工作由培训班主办单位负责,由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