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 国质检动函[2008]8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进境美国苜蓿饲草动植物检疫工作,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总局制定了《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并与美方就植物卫生证书的格式与内容达成一致,现正式印发(见附件)。请各局自2009年2月1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对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实施检验检疫。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
一、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见附1。
二、装运前要求
(一)种植采收。
1.饲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隔离,确保没有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污染。
2.苜蓿草收割、翻晒、田间捆包、捆包捡拾、田间运输及田边堆垛等过程,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杂物。
3.在生长和收获期对输华饲草的种植农场实施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输华苜蓿草须来自经美国动植物检疫局 (以下简称“APHIS”)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并符合以下条件:
--建立有效溯源体系;
--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2.饲草在压缩打捆包前应进行表面去杂、去污。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第一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和籽粒等植物残体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有土壤及动物粪便。
3.如在加工输华苜蓿饲草前,设施已用于加工非出口用饲草,应彻底清扫压缩加工设备和加工场地。
4.输华饲草在装运前须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
--出人口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设施地面光洁、易清扫,具有排水设施,以便实施清扫和消毒处理。
5.饲草不得与不用于出口的其他产品在同一仓库中储存。储藏设施应进行定期清扫,以保证环境干净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