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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托“金信工程”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已经开发执法办案管理系统,部分使用,部分录入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快使用、录入工作,争取2009年底,达到总体工作目标所提要求,其中包括河北、山西、吉林、江西、广西、贵州、甘肃、安徽、四川、云南等10个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尚未开发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争取2010年底,达到总体工作目标所提要求,其中包括河南、湖南、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6个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明确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开发、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信息管理部门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数据规范》以及《关于推进公平交易执法办案信息化和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工商公字〔2007〕265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研发和完善工作。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快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法办案系统的联网应用,已经开发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省内全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使用执法办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使用;尚未开发使用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开发本地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省范围内执法办案管理系统联网应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部门要实现实时查询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结果。

  (二)实现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的有机关联,切实加大对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而失信的企业的惩戒力度。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的原则,实现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商业贿赂案件一经结案,应实时反应到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中,对因商业贿赂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依照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商业贿赂案件数据,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目前尚未开发使用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的单位,要将2008年已结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手工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已经开发使用执法办案管理系统的单位,对于商业贿赂案件,一经立案,要将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并自动、实时进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以加大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异地登记企业的商业贿赂案件有关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案件当事人登记机关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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