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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房[1994]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局):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5日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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