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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自有客货汽车安全行车奖励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内贸系统自有客货汽车安全行车奖励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22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安字〔1994〕第24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表彰和奖励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车做出优异成绩的汽车驾驶员(客、货)和汽车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服务态度好,安全行车在一百万公里及以上的在职驾驶员,可报部命名为《内贸系统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指在驾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未发生过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一般事故标准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 对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获得者,由所在单位综合考核,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记功,或浮动(晋升)一级工资,或优先考虑授予先进生产者和推荐劳动模范。
  第五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车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国内贸易部给予表彰外,所在企业(单位)可根据下列不同安全行车里程,分别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奖励额度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内贸系统主管部门核定或由企业自定:
  (一)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三十万公里者;
  (二)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公里者;
  (三)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及以上,不满一百八十万公里者;
  (四)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及以上者。
  第六条 已获《内贸系统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者,安全行车里程达到新的标准,经省级内贸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标兵所在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并报国内贸易部备案,部不再另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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