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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协商一致必须以服从统一调度为前提,以《条例》为依据,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规范等。
  第三十条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例。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必须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三)已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例,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六)远动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七)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经验收合格;
  (八)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一条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内容:
  (1)电量购、销办法;
  (2)电价和结算办法;
  (3)计量和考核办法;
  (4)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5)意外灾害的处理办法;
  (6)纠纷处理办法;
  (7)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条款。
  (二)调度内容:
  (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按统一的规程、规章、规定施行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有关运行方式的条款;
  (4)按规定履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条款;
  (5)设备检修的条款;
  (6)布置和实施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
  (7)编制和执行发电、送(受)电调度计划条款,该计划原则上应当能满足发电厂完成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电厂自身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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