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1日 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