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94)财税字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