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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情况的通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通过信息公开,有利于扩大公众知情权和拓展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渠道;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政策和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有利于形成舆论监督,促进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单位不断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管理能力;有利于各级环保部门总结工作经验和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进相关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大中城市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2009年起,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我部将不再按年度下发报送信息发布情况的通知。各大中城市应将信息发布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按照《导则》要求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大中城市的信息发布情况(包括各城市当年在媒体发布的原件),分析汇总后报送我部,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200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情况

  一、 按《导则》要求应当发布信息的城市名单

  1、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南通、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温州、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烟台、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南宁、桂林、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拉萨、兰州、银川、西宁。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天津)、廊坊、(沈阳)、(大连)、(长春)、大庆、(南京)、(南通)、(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镇江、江阴、昆山、金坛、太仓、宜兴、常熟、张家港、(杭州)、(宁波)、湖州、绍兴、义乌、(福州)、(厦门)、泉州、(青岛)、(烟台)、潍坊、日照、招远、威海、莱州、荣成、文登、乳山、胶州、东营、胶南、莱西、蓬莱、即墨、平度、寿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中山、江门、肇庆、(桂林)、(海口)、(成都)、绵阳、宝鸡。

  二、未按《导则》要求发布信息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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