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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研究》和《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通知

  2 发达国家地方交通运输政府管理的特点

  一是普遍已经实现了从分散到集约化的政府管理,但均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职能整合过程;二是不同发展阶段的职能侧重点有所不同,从早期侧重于行业内部管理,到现在普遍强调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进;三是每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机构设置差异较大,上下层级机构少有对应;四是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与管理方式不同,美国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没有设置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德、澳等国则主要设立了属于法定公共机构的公路、航道管养机构(少见运管类机构);五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权清晰,没有上下级关系,各自严格依法履职。

  三、深化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为切入点,按照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部门的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领导、规范有序。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结合行业实际,将行业体制改革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二是坚持统筹谋划、积极应对。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契机,统筹谋划行业体制改革大计,做到整体设计与因时制宜相结合。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自我与借鉴经验的关系,既要注重经验,又要敢于创新。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综合统一、体系完善、运转顺畅、精简高效的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改革,实现交通运输向管理一体化、行政集约化、发展综合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业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转变;实现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今后五年,要努力促进交通运输综合而统一的行政管理,加快行业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行业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为实现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处理好深化改革的几个重大关系

  一是职能整合和职能转变的关系。大部门体制仅是改革的形式,核心在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在大部门体制框架下大力推进政事、政企、政资、政社分开,决策和执行分离,进一步优化职能结构。

  二是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条”“块”关系,关键在于以“事权和财力对应、权力与责任对应”为界定依据,遵循分职治事原则,除在本级政府专属事权范围内可往下设置垂直部门统一管理外,其他事权应尽可能下放,不宜过于强化垂直管理体制。

  三是中央改革和地方改革的关系。根据中央精神,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更积极地探索建立职能更宽泛的综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不必拘束于交通运输部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四是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关系。要把中央精神、地方部署、行业要求与本地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因循守旧;既要把握好时机,又要掌握好节奏。

  五是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要树立改革的大局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服从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勇于破除部门利益局限,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六是体制改革与机制改革的关系。由于综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难以一步到位,权责交叉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更要善于积极探索和创新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

  七是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深化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改革既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又不应超越依法行政这个原则底线。

  四、深化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促进交通运输综合而统一的行政管理

  1 组建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大部门体制改革要求,一级地方政府只设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同级政府内原有与交通主管部门平行设置的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并入新组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原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交通的职责,以及地方政府其他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包括城际轻轨)、民航机场、城市客运及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1]、综合运输协调等职责,整合划入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由其负责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2 鼓励有利于促进综合运输发展的体制创新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大部门、大管理、大统筹、大协调的思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分散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2]、交通战备、铁路道口、旅游客运和其他有利于提高组合效率的交通要素管理职能,以及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的口岸、物流等协调指导职能,整合划入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3 做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编制部门,依据本级政府的功能定位和交通运输管理的事权范围,结合职能整合情况,做好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界定。内设机构要尽可能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充分体现大部门体制下的“大处(科)室”特色,注重强化综合规划、运输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等职责功能。人员编制要结合职能变化情况,主动协调编制部门做相应调整,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

  4 处理好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权责关系

  要通过“三定”规定,合理界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能,理顺职责分工,确保权责一致。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要在地方政府统一规范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加快转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

  1 全面正确履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

  一是加强宏观管理。通过强化统一规划、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综合协调等职能,加强各种运输供需变化的监测和平衡,对运输系统总量增长、结构优化以及平稳运行实施有效调节。二是严格市场监管。通过完善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和市场诚信体系,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三是更加注重公共服务。通过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行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重视信访、投诉、政务咨询系统建设,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加强交通出行等公共信息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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