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1件议案涉及的14项立法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相关,可以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予以解决
1.厉志海、戴菊芳、张征、刘中慧等12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职业教育法的议案4件(第382、476、503、574号)。有关修改
职业教育法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于法律贯彻落实的问题,一是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二是就业准入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各级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支持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建议加强对
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加快
职业教育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
职业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
2.程立新、纪宝成等6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2件(第81、793号)。正如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我国民办教育事业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解决,比如民办学校享受不到法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公办的“名校办民校”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对合理回报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实际执行中存在政策与制度上的障碍等。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统筹考虑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规范“名校办民校”问题,落实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3.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1件(第253号)。近几年来,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通过组织执法调研、召开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研讨会、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等工作,积极监督和促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落实。鉴于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工作尚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完善有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规范和解决用语用字不规范的问题。
4.叶继革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1件(第317号)。
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保障和规范科普工作的一项专门法律。为了科普法的有效实施,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方面的配套政策,有17个省市也分别出台了地方性的科普条例。但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科普法的实施力度有待加强。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了解了法律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制定科普法实施细则或条例的建议。
5.阮文忠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224号)。代表议案建议在
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艾滋病进行监测检测、采取强制性措施阻止甲类传染病和乙类高危传染病传染、对造成传染病传播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在
艾滋病防治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刑法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仅两年,代表们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新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和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修改法律。
6.吴明楼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献血法的议案1件(第284号)。
献血法自199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公民无偿献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献血法,不断加强血站建设和规范管理,推动了无偿献血有关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教科文卫委员会对
献血法的实施情况十分关注,多次组织调研,研究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考虑到目前一些公民对献血的认识和心理承受能力还有差距,宜维持
献血法的现行规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制定有关政策予以解决,并在积累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法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研究
献血法的修订问题。
7.叶继革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母婴保健法的议案1件(第316号)。
母婴保健法第
13条原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合理制定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落实减免制度,但并不排除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由政府财政补助或者免费检查的做法。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63个县区的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或者由政府负担。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或者由政府负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会增加。因此,对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交费形式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母婴保健法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代表们议案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予以体现。
8.纪尽善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04号)。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专门召开会议听取卫生部关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的报告,并在实地调研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增设职业病防护内容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建议在制定
劳动合同法时被采纳。关于议案提出执法主体变更的问题,经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因此不需要因为部分制度的执法主体变更而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国务院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
9.张廷皓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区域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纳入
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42号)。区域文化遗产地依法被确认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或者是属于长城的,能够依照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得到相应的保护。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对100项重要大遗址进行保护。区域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涉及行政区域管理、城镇规划、土地利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安排问题,并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中对这一问题统筹考虑。教科文卫委员会已将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函告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物局。
10.胡平平、张新实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反不良信息法、网络信息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592、701号)。国家重视对互联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管理。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已函告有关单位,一方面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电信法草案,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中的意见。关于“博客”实名制的问题,建议深入研究后提出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