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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总经理(总裁)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心批发市场根据需要设立交易、信息、结算、交割、开发、监察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按《公司法》设立的中心批发市场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批发市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产生、职权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批发市场工作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也可参照中心批发市场模式设立。

第五章 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和用户。
  第三十条 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开展规定商品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最低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三)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五)批发市场章程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的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方可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平等地享有批发市场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必须委派具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进场交易。批发市场交易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其培训、考核事项可委托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培训合格者将发给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交易。
  第三十四条 交易员根据授权全权负责所代表交易商在市场内的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员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交易商或客户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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