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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
 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薪发[1994]4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增加数额分别见附表1-4)。如果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70元。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机关离退休人员须在1983年9月1日前获得职称)的,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较高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职务不明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可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再按一个档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
  六、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的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七、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是在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增加的幅度与历次相比也是较高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关心。对离退休待遇上存在的其他问题,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解决。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领导,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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