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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 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有关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对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的初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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