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受理权。
(三)支持台湾企业、台湾同胞以各种方式到福建投资兴办企业。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积极支持福建吸引台商投资;放宽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视同经济组织,可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四)同意福建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二、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扩大闽台贸易合作
(五)支持福建与台湾在竞争执法、打击商标侵权、消费维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商品质量、市场监管、合同监管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闽台建立市场监管和执法协作互动机制。
(六)依据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福建省制定和落实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广告资源跨地区整合和布局,促进广告业区域合作,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广告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广告监测机构,建立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促进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战略的支持力度
(七)加大对福建省商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对福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等商标确权案件,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指导和帮助福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支持福建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审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和帮助福建加强针对农民和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
(八)支持福建实施品牌带动、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自主创新。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福建企业在商标案件审理中依法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加大对福建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保护力度,帮助制止对福建该类名称的商标抢注行为。指导福建省出口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维护福建企业合法的商标权益。支持福建构建大陆对台商标事务民间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