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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


  (五)计提投资金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应遵循谨慎的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保险合同保证的收益承诺;2、投资账户评估偏差可能造成的损失;3、投资账户外的现金流状况;4、超出合同定价假定的费用成本。

  五、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应尽量逐单计算,但是,若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也可以采用分组方法计算。分组应以产品销售时间为基础,每组中同一产品销售时间的最大间隔不超过1个月。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和结果进行相关的披露,具体包括:

  (一)投资型产品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

  (二)投资型产品投资金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

  (三)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非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

  (四)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

  (五)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

  (六)非单位准备金的计算范围与方法;

  (七)投资账户内外现金流状况;

  (八)预定收益型产品应按产品披露及计提单位准备金,包括各产品投资金及应计提收益、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的评估值、准备金评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额。

  七、公司应保留近10年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完整工作底稿,以备核查与审计。

  八、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计算补充说明(暂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计算补充说明(暂行)

  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是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来支付本金及收益而计提的负债,为统一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的计算标准并提高可操作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预定收益型产品单位准备金为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的评估值、投资金及应计提收益、准备金评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额三者的最大值。其中,现金流折现法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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