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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修订)

差异项目名称

增测项目

主机主芯片型号或封装形式不同

控制、止动、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主机外壳材料不同

温度和电源电压、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

主机外壳结构不同

外壳防护等级、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的外壳材料或结构不同

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不同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静电放电抗扰度

止动部件不同

止动、电压下降与撤除、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探测器/传感器不同

探测、控制、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定位或通信模块不同

过电压、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2.关键件
  a)
主机主芯片;
  b)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
  c)止动部件(包括止动继电器和输出接口);
  d)外壳;
  e)探测器/传感器;
  f)定位或通信模块。
  注: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
  3. 送样数量及要求
  3.1 样机清单

序 号

名       称

1

主 机

2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

3

告警装置

4

状态显示器

5

止动部件

6

探测器/传感器

7

产品说明书

8

汽车状态模拟装置


  3.2 送样数量及要求
  1)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该型号样品2套。
  2) 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功能最多的为代表性型号,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样品2套。
  3) 同一单元中有差异,需增测检测项目的型号另送样1套。
  4)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验证联网报警和远程控制功能,委托人需提供试验条件。

  附2: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
  1 标志、外壳防护等级
  1.1 标志与标记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标志、标记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6条的要求。
  1.2 外壳防护等级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4.2.8.2条的要求。
  2 功能
  2.1 探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探测功能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2a)条的规定。
  2.2 控制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3.2条的规定。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7.1.6条的规定。
  2.3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功能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4.1条的规定;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4.2条的规定。
  采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4.0-316.0MHz、430.0-432.0MHz、433.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均为10mw。
  2.4 报警信号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听觉报警信号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5.1条的规定,报警声级最大不超过125dB(A),不低于85dB(A)。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具备远距离无线报警功能。
  2.5 止动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止动功能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6条的规定。
  3 电气安全性
  3.1 过电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过电压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5.3.1.1条的规定。
  3.2 短路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短路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5.3.1.2条的规定。
  3.3 反转极性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反转极性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5.3.1.3条的规定。
  3.4 电压下降和(或)撤除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压下降和(或)撤除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5.3.1.4条的规定。
  4 环境适应性
  4.1 温度和电源电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1.5条的要求。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6.6条a)、b)的要求。
  4.2 振动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振动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4条的要求。
  4.3 碰撞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碰撞试验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5条的要求。
  5 电磁兼容性
  5.1 电磁场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磁场应符合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7.2条中a)项的要求。
  5.2 静电放电抗扰度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表2的要求。
  5.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应符合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表2的要求。
  6 增强和任选
  6.1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的管理中心功能应符合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要求。提供有效质量合格证明的,可只仅对车载设备联网报警、远程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6.2 对于采用车载移动通信方式实现防盗报警传输和控制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在申请认证时,其中的车载移动通信设备作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组成部分,只需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无须单独申请车载移动通信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

  附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当发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并记录采取的调整措施。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8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

  附4: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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