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已批准开工,相关担保措施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稳定现金流或预期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项目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应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明确项目贷款不得借新还旧。
对部分集团客户多个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逐个评估项目贷款风险,并逐个考核其成本与贷款质量状况,评估项目之间的关联性,估算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和风险,落实相应的风控安排,确保贷款能够通过未来现金流得到偿还,不得发放打捆贷款。
六、支持信贷资产转让。针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差异及其结构性调整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买卖调整资产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依照本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或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自律,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允许有条件适当突破存贷比。对资本充足、拨备覆盖率良好、仅仅存贷比较高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下,对2009年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具体容忍度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属地监管局同意后报银监会备案。
八、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按照《
担保法》、《
物权法》有关规定,只要担保机构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融资担保资格认定,能够足额、审慎地承担融资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与之合作。允许对担保机构审慎授信,但本行直接使用其担保服务的除外。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信贷产品,督促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同时,通过发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实施信贷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积极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