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5 应急技术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积极领导开展水运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重大风险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水路重大风险源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科学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4.6 宣传、培训和演练
4.6.1 宣传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部门接警电话。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4.6.2 培训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负责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4.6.3 演练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省级及以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 附则
5.1 预案更新条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更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报国务院备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两年(或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实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其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认为必要时。
5.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联系电话:(010)65292645 65292637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附件
附件1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应急反应机构联系表
附件2 交通运输部应急反应机构及有关单位联系表
附件3 水系派出机构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系表
附件4 港口管理部门联系表
附件5 重要航运企业联系表
附件6 主要港口企业联系表
附件1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应急反应机构联系表
成 员 单 位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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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水利部
| |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 |
公安部
| | | | |
卫生部
| | | | |
环境保护部
| | | | |
农业部
| | | | |
中国气象局
|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 | | | |
武警总部
| | | | |
附件2
交通运输部应急机构及有关单位联系表
成 员 单 位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 | | |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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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体改法制司
| | | | |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
| | | | |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 | | | |
交通运输部科教司
| | | | |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 | | |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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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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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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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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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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