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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接到国务院的重要物资的紧急运输指令时;
  (5)发生重要物资短缺等可能严重影响经济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水路交通运输能力,且交通运输部接到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援助请求时。
  3.1.4.2 预警信息发布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发布程序如下: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经分析、核实,符合Ⅰ级(特别严重)预警条件,应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Ⅰ级预警建议。
  (2)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签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启动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同时报国务院。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机构下发;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4)根据需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将Ⅰ级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协作部门;同时,如需要,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新闻宣传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发布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信息后,本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6)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
  Ⅱ级(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地方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参照Ⅰ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4.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适时调整或解除Ⅰ级预警,程序如下: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 确认预警涉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Ⅰ级(特别严重)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经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Ⅰ级预警,终止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经分析、确认,如预警等级降为Ⅱ级及以下预警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进入预警状态。
  (4)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I级、或国务院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市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县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将启动实施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报送国务院。
  3.2.2 应急响应程序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见图3-1。(略)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Ⅰ级响应: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Ⅰ级突发事件的、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者省级水路应急指挥机构申请的应急支援后,应立即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的类别决定召集应急工作组,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建立并保持与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Ⅱ、Ⅲ、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程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省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3.2.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2.3.1 突发事件信息采集
  事发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3.2.3.2 信息处理
  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I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填报。
  Ⅱ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
  经确认的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立即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通报。
  3.2.3.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和部门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需要国际援助时,由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向境外应急反应合作区域联系。请求援助时应考虑援助队伍及物资的到达时间等因素。
  3.2.4 指挥和协调
  针对不同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所启动的最高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
  I级应急响应时,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2.5 应急处置
  3.2.5.1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
  由交通运输部组织指挥交通运输部机关和交通运输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企业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3.2.5.2 应急资源征用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可以启用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2)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协调调用。
  (3)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向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发出应急资源征用命令。
  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资源征用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资源,并在交通运输部征用命令下达后24小时内,征调相关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5.3 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I级应急响应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港口、航道管理机构、港航公安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管理机构、救援队伍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各相应的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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