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运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应急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以及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如图1-1所示。(略)
1.6.1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实施。
1.6.2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职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 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水路特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水路旅客运输紧急疏散救援预案
· 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港口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
·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长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京杭运河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珠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黑龙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水路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3 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实施。
1.6.4 港航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咨询专家组构成。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设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
(3)确定交通重大应急科研攻关;
(4)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交通运输部分管水路交通的部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司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交通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6)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内河的应急运输实行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2.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组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港口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总结评估组等。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运输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路司、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3)港口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应急运输的港口生产组织和协调,负责通航保障和港口生产安全保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由科教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科教司、通信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体改法规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体改法规司、水运司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衍生影响;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6)总结评估组
由水运司主管领导任组长,由以上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和咨询专家组成。负责跟踪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评估报告;应急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3 应急执行机构
涉及到应急工作的港航企业和地方交通、港航、海事、公安、航道管理部门。
2.4 日常管理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办公室主任由水运司分管领导担任。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预警支持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的建议;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机构和地方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3)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分析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5)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
(6)组织水路交通应急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8)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9)编制、修订水路交通运输应急规划;
(10)负责督导国家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国家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11)负责组建应急咨询专家库;
(12)承办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5 咨询专家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是由水路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预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国家和地区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
(4)为评估水路交通能力和水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实施水路交通管理控制和替代交通设施及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