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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失效]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进一步增加中央政府冻肉储备,同时要求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增加地方冻肉储备,还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活体储备。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较大幅度增加中央冻肉储备规模。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较多时,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3.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国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测监管。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仔猪价格

农业部

每 周

生猪存栏量

农业部

每 月

母猪存栏量

农业部

每 月

生猪疫情

农业部

每 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商务部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商务部

每 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商务部

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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