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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9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五、进行核查的一方应当通过其主管机构,将核查结果通知另一方。

  第三十条 原产地证书的免除
  各方应当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一)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 或者缔约一方规定的更高货值,但可以要求其进口时所随附的发票上含有该货物符合原产货物条件的声明;或者
  (二)非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 或者缔约一方规定的更高货值;只要该项进口不属于为规避原产地证书要求而实施或者安排的一次或多次进口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记录保存要求
  一、各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和进出口商保存原产地文件至少3年。
  二、各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及其他证明文件至少 3 年。
  三、所保存的记录根据各方国内法律及惯例,可以包括电子记录。

  第三十二条 预裁定
  一、应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任何人在货物进口前至少3个月所提出的申请,各方应当就该项申请涉及的货物作出预裁定。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定,进口缔约方应当在收到申请60日内就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裁定。向中国海关申请预裁定的申请人,必须在中国海关注册。
  二、依据第一款规定作出的预裁定应适用于进口缔约方。各方的海关应当规定,预裁定自其作出之日起至少2年内有效,或其有效期根据各自的国内法予以确定。
  三、在下列情况下,进口缔约方海关可以更改或撤销预裁定:
  (一)如果该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
  (二)如果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实际情形发生了变化;
  (三)为与本章已经修改的规定保持一致;或者
  (四)为与其司法判决或其国内法律的变化保持一致。
  四、各方应当规定,任何预裁定的更改或撤销,应自作出预裁定更改或撤销决定之日起或该决定明确规定的晚于决定之日的日期起生效,并且不应适用于更改或撤销决定生效之前进口的货物,除非此 预裁定的对象未依照预裁定的条款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罚
  各方应当根据其国内立法,对违反与本章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 为实施惩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申诉
  对于根据本协定所作出的与优惠待遇资格相关的决定或预裁定,各方应当规定,其境内的进口商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律及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注1]或司法审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
  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获得一经披露就会妨碍法律实施、违背公众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公众或私人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二、各方应当依据其国内法,对依据本章所收集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所得到的信息,并且不得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人的竞争地位的信息。
  三、根据第三十一条(记录保存要求)的规定,双方互相交换的信息应予保密,且只能用于对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发票
  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缔约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原产地证书应当予以接受。

  [注1]就新加坡而言,其行政复议层级可以包括对海关当局进行监管的部级机构。

  附件3: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方原产地证书正本


┌──────────────────────────┬──────────────────┐
│1.货物启运自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证书号码: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    │
│2. 货物运输至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原产地证书             │
│                          │(申请表格和证书合一)        │
│                          │签发国______________        │
│                          │(填制方法详见证书背面说明)    │
│                          │                  │
├──────────────────────────┼──────────────────┤
│3.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4. 供官方使用            │
│离港日期                      │┌─┐               │
│船舶/飞机等的名称                  │└─┘可享受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关 │
│卸货口岸                      │┌──┐              │
│                          │└──┘              │
│                          │税待遇不能享受优惠待遇(须说明   │
│                          │理由)               │
│                          │:                 │
│                          │..............................   │
│                          │..............................   │
│                          │....                │
│                          │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授权人签名     │
├──┬───┬─────────┬─────────┴───────┬────┬─────┤
│5. │6.唛头│7. 包装数量及种类 │8. 原产地标准(详见背页说明    │9.毛重或│10.发票号 │
│项目│及  │、商品描述(包括数 │)                │其它计量│码及日期 │
│号码│包装号│量以及进口国的HS编│                 │单位及FO│     │
│  │码  │码)        │                 │B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由出口商申报兹申明上述填报资料及说明正│12.证明                   │
│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根据实际监管,兹证明出口商的申报正确。    │
│(XX国家)                │                       │
│且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 │                       │
│定,该货物出口至             │地点、日期、签名及签证机构印章        │
│(XX进口国)               │                       │
│                     │                       │
│地点、日期及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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