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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9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七)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处理;
  (十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产品(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进行简单混合;
  (十四)简单地把物品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第一至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以及
  (十七)动物屠宰。
  二、在本条中:
  (一)简单通常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设备的行为;
  (二)简单混合通常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设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第十八条 直接运输
  一、本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满足本章要求, 并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二、就第一款而言,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从出口缔约方向进口缔约方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
  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贮藏未超过 3 个月,只要:
  1.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商业领域;
  2.除装卸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并且
  3.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基于运输需要;
  三、为符合上述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报验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第十九条 包装处理
  一、一方对产品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时,也可针对从另一方进口的产品,单独确定该包装的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款不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把包装与产品视为一个整体。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应当把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与产品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非缔约方进口。

  第二十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第二十一条 可互换材料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或者
  (二)出口缔约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中性成分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不应考虑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注1]这里的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注2]第(二)及第(三)项所指的动物包含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注3]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
  [注4]这里是指所有的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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