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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9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139号)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签署,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

  3.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中英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十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三)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四)材料是指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五)非原产材料是指未满足本章规定的货物;
  (六)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
  (七)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八)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明确规定材料经过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或上述任何一标准的混合体的规则;
  (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 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 生产、加工或装配;
  (十)“使用的”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花费的或消耗的。

  第十一条 原产地标准
  在本协定中,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一)第十二条(完全获得产品)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二)符合第十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第十四条(累积规则) 或第十五条(特定产品规则)规定,不是在出口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 完全获得产品
  在本协定中,下列产品应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注1]及植物产品;
  (二)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注2];
  (三)在其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注3];
  (四)在其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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