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测绘局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依申请提供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各司(室)应当对拟公开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出保密审核意见,并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确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报国家测绘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拟发布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司(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关司(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