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12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测绘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室)负责人担任。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同时兼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局办公室指导局所属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局机关其他司(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