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 具体项目包括:
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2.工业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清洁生产项目;
3.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城市水体综合治理等。
4.规划范围内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国家规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需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COD(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量两个因素,其权重各占5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额÷全国重点流域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总规模×50%)+(该地区COD削减任务量÷全国重点流域地区COD削减任务总量×50%)]x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其中:
中央投资需求额=城镇污水垃圾项目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40%+区域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30%+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总技资×中央财政补助比例20%。
考虑太湖、松花江流域是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太湖、松花江流域规划项目中央财政补助额,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再提高20%。
第四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环保、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规划确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