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739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