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标准修订的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与标准制订工作相同,但修订工作的程序,应根据修订的标准内容、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仅编写送审和报批稿。
第八条 标准修订的送审稿审查工作,其程序应尽量简化。对修订内容简单、意见容易统一的标准,可采用函审方式或小型会议审查。
对于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负责综合各方意见,编写《函审意见处理表》(见附表二),作为编制报批稿的依据。
对函审的标准,主编单位应事先报总公司工程部,并抄送有关中心站。
小型会议审查的标准,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标准局部修订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表》进行审定,报总公司工程部批准后,在指定的刊物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修订的标准,其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条文编号方法、书写格式、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石油化正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修订的标准,各编制阶段(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条文说明,应做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修订的标准,各编制阶段稿件的出版,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送审稿和报批稿中修订的条文和不修订条文,均应同时出版,形成完整的标准。但修改的条文或条文中修订的语句、文字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可采用在所修订的条文、语句、文字、公式编号等下方划横线的方式。标准定稿后,报批稿的修改稿中的修订部分不再划横线。
2.对于取消的条文,在标准的各阶段稿件不再出版,但在修订后的条文说明中;应予说明理由。
3.局部修订的标准出版,应符合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炼油厂标准修订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