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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石化[1995]建标字29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包括局部修订)质量,统一修订方法和加速修订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准的修订,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在生产和工程建设实践中,已积累了新经验,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在该标准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技术上有了很大的进展和突破,已具备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
  3.与该标准密切的相关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艺、材料、计算方法及测试手段等)已做较大修改;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扩大时,其内容应做相应修改。
  第三条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1.标准的某些规定修改后,能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标准的某些条文规定制约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3.标准的某些规定制约了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推行;
  4.标准的某些规定经论证,确认不合理或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有不利影响。
  第四条 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应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主编单位应根据标准在实施期间的信息反馈情况和意见及标准修订应考虑的因素,提出修订建议,并填报《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建议表》。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建议表》,由主编单位报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并抄送有关中心站,中心站对建议修订的标准,应经技术委员会复查,提出意见,由工程部综合平衡后,列入计划,统一下达。
  第六条 对局部修订的某些标准条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建议。该建议经主编单位调查核实后,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表》(见附表一),并报总公司工程部,列入年度或季度标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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