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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护照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护照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出境证件必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指示,加强公民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决定对现行护照进行较大改革,启用新版护照。为取得经验,保证于1993年3月31日前在全国(不包括驻外使领馆)顺利启用新版护照,先由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的17个发照点从1992年8月15日开始签发新版护照。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护照的签发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六局研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规范》,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签发护照。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对《规范》提出修改意见。
  二、指定专人负责写照机、塑封机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尽快做到熟练操作、准确无误、保证护照的签发质量。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不得由一人承担签发护照的全过程。
  三、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启用新版护照以后,即停止签发原版护照。已签发的原版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不再延期;申请延期的,可换发新版护照,收回原版护照,或对原版护照进行作废处理,交还持照人。同时抓紧清理尚未使用的原版护照,登记造册,尽快报公安部六局,以便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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