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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十七、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是指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优秀专家。
  十八、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有下情形之一者:(1)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由省、部一级批准的优秀专家;(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3)获国家优秀教师称号的;(4)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十九、属于授衔范围内的人民警察,因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等暂缓评授警衔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评授警衔?
  职务未定的,待确定职务后评授警衔;出国留学进修的,待回国确定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后评授警衔;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的,待病愈恢复工作后评授警衔(因公负伤致残的除外);工作不称职的,要组织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评授警衔,仍不合格的调离人民警察队伍。
  二十、因违法违纪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批准正在受审查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在审查期间不评授警衔;待审查做出结论后,仍属于授衔范围的可以评授警衔。其中不给处分的,授衔时间从1992年9月1日算起;给予处分的,授衔时间从批准授衔之日算起,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仍按首次授衔的规定执行。但是,对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或者党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调离人民警察队伍,不能评授警衔。
  二十一、警察院校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不评授警衔,那么他们应佩带什么样的领章?
  佩带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
  二十二、新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可否评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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