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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十、《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在正处级职务人员中列有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是否意味着他们只能按正处级评授警衔?
  不能这样理解,这一规定适用于目前仍是正处级职务等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正科级职务人员中列有县(市)公安局长、政委,也属于同样情况。
  十一、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评授警衔?
  如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了适当工作,确定了相应的人民警察职务。《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据此,从军队转业的人民警察,均应按照现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现任职务仍是首任人民警察职务的,担任现职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人民警察担任现职时间,可否与其在其他部门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认定的同一等级职务,可以合并计算。
  十三、下放挂职锻炼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四、在职的人民警察正在警察院校或者党校培训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五、这次评授警衔,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哪一天?
  这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2年9月1日,与此相衔接,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1992年8月31日,1992年9月1日以后任命的职务等级不能作为这次评授警衔的依据。
  十六、从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院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参加工作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工龄。考虑到人民警察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吸引人才,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首次评授警衔时,可以把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的学习时间,按照规定的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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