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励权限
第十六条 对士兵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士兵,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批准给予嘉奖。
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职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中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工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第二十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一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军区的奖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