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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会计处理程序

  同城范围内清欠划款的凭证,应单独送交人民银行,不得纳入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如属于托收延付的应将托收凭证第三、四联作电汇付款凭证的附件,并销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或到期未收登记簿。
  4.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机构,受理上述清欠划款时,须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同城交换,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清欠款项”戳记,将款项划转给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上级行转汇。
  5.专业银行办理的清欠汇款,按照规定标准向单位收取电报费和手续费。
  6.人民银行接到专业银行交来的“清欠款项”转汇凭证和同城进帐单等有关凭证,经审核后,在该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支付。对“清欠汇款”的,按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往帐进行帐务处理,在拍发电报时,用途栏加拍“清欠汇款”字样,如属于偿付托收延付的,须在用途栏再加拍托收号码、滞纳金字样及滞纳金金额(凡向北京市电汇的清欠款项,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划转)。对同城清欠的,收入收款企业开户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将进帐单等有关凭证交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
  7.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收取其向客户收取的100%的电报费和50%的手续费。同城划转的手续费免收。
  四、收款还欠的会计处理
  1.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汇款”电汇时,按联行来帐处理,在有关凭证加盖“清欠款项”戳记,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对收到的还欠货款,应逐笔计留10%,由“清欠专用帐户”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银行往来”存款帐户,并立即通知该专业银行。
  2.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来的“清欠汇款”凭证或同城进帐单等有关凭证,立即办理转帐,收入收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对收到的还欠货款,应逐笔计留10%,由“清欠专用帐户”转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对偿付托收延付的,须注销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在留存的托收卡片上注明付款企业已改用电汇结算字样。并立即通知收款企业。
  如收款企业在本行下属基层营业机构开户的,则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同城交换,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清欠款项”戳记,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企业开户行转入收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其处理程序同上。
  3.收款企业收到人欠货款后,必须于两日内偿付本企业欠人的货款,其会计处理程序按三、付方启动有关程序处理。
  五、转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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