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会计处理程序
(1991年9月7日)
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为统一银行操作,有利于全国清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计处理程序。
一、设立专户
1.凡属于清欠范围的企业,须在开户银行设立“清欠专用存款”帐户。本帐户专门核算注入的清欠贷款资金、企业自行筹措转入的清欠资金、收回人欠货款、偿还欠人货款等。
该项存户在“企业存款”科目下设立,使用原帐号。
2.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别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两科目下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清欠资金和清欠资金的收付。
二、注入资金的会计处理
1.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人民银行按照确定注入贷款的额度,向专业银行发放年度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2.专业银行对企业贷款。专业银行对有拖欠款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确定注入资金的,即对企业发放清欠专项贷款,转入企业在开户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3.企业、部门自行筹措和财政拨入的资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自行筹集用于清欠的资金,转入“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4.专业银行使用自己的资金对企业贷款和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用于清欠的,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五天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三、划付拖欠款的会计处理
1.清理拖欠的付款方式。异地使用电汇;同城使用转帐支票。
2.付款企业偿付异地或同城欠人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会计部门提交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的“清欠汇款处理清单”(同城的注明同城字样),并填写签发支票,凭证或在用途栏注明“清欠汇款”(同城注明“清欠款项”)字样,交开户银行。
付款企业偿付的欠人货款如属于正在延付的托收款项,应按原托收金额加应付的滞纳金,由付款单位填写电汇凭证,除在用途栏注明“清欠汇款”字样外,还应注明原托收凭证号码及滞纳金金额。
3.开户银行受理审查后,在付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支付,按异地、同城分别填制人民银行往来有关凭证,电汇凭证或同城进帐单附后,一并加盖“清欠款项”戳记,送交人民银行办理转汇或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