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管理:第一,对申请银行承兑的申请人,开户银行要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由信贷部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核批准;第二,要查验经有权机关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和交易单证,无合法的商品交易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在资金拆借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第三,对资信较差,经营不景气的企业,不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4.加强对商业汇票贴现的管理:第一,对付款单位在外埠的商业承兑汇票一般不予贴现;对付款单位在外埠的银行承兑汇票,只办理有基本帐户的单位申请的贴现,暂不办理交叉贴现;第二,票据双方均在同城的商业承兑汇票,农业银行可受理本系统开立基本帐户的企业申请的贴现,但必须认真审查、从严掌握;第三,建立健全商业汇票贴现的审批制度。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由商业信贷部门负责,采取行长、科(股)长(营业所主任)、信贷员分级审批制度,审查权限、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
5.办理贴现要对票据进行认真地审查。首先要认真审查商业汇票的要式是否完整,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及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承兑单位的印章要核对真伪):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行名、印章、压数机与该行的印模是否相符;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与贴现申请人相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上是否有“不准转让、贴现和抵押”的记载;承兑期是否在规定期限以内,汇票是否有有效逾期付款提示期等;其次审查商业汇票的设立是否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对无商品交易的融资汇票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业汇票,不予办理贴现;第二,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是银行信贷支持的对象,贴现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对关、停企业,资不抵债企业,不予贴现;第三,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资信等状况,对贴现金额较大或对承兑人的资信状况有疑问的,均应向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咨询,了解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和经济实力;第四,贴现申请必须经信贷部门认真地审查、承办信贷员要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按分级权限进行审批。
6.严格商业汇票纪律。严禁利用商业汇票套取资金和进行违法活动;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
五、加强凭证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1.银行承兑汇票及所用印章、压数机必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凭证、印章和压数机分人管理和使用。
2.各级行都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向上级行报送商业汇票业务统计表。总行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出现的严重票据纠纷、以至形成民事或刑事案件、一笔交易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及时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