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坚持讲求实效,自主自愿。要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目的,以农民和农业生产需要为前提,支持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合算而又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贷款要坚持自愿申请,行、社自主审查。对农民不需要、不欢迎,给农民增加不合理负但的服务组织不予贷款。
四、改善信贷服务,加强贷款管理
1.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发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要坚持的基本条件是:(1)借款单位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有合法机关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2)有健全的服务组织、服务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农业提供单项或多项服务。(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国家政策,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4)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铺底资金,参加必要的社会保险。
鉴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服务组织尚不完善又需要信贷扶持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掌握上,可在确有效益、资金安全、按期还款的前提下,给以适当的支持。县、乡级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服务组织,暂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人员稳定、财务制度健全,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还款资金来源落实,有具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开展服务活动资金不足,可给予贷款支持。乡、村服务组织在没有成为经济实体前,开展常规农用物资的定向购销,实行有偿服务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领导班子强、服务人员稳定,信用观念好的,可以按其购销物资的实际资金需要发放贷款。服务和服务项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需要临时垫支性资金,也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服务组织购置生产设备、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开发项目所需的固定资金和投资性贷款,必须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对国务院和省定的贫困县、乡,在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按不低于20%掌握。
2.实行不同的贷款方式。对具备各项贷款条件,资信状况好,遵守信用的服务组织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服务组织购置机械设备,进行基础建设,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开发性项目的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方式;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所属的各种服务组织贷款,可由其有经济实力的主管部门担保,必要时,也可直接贷给确有偿还能力的主管部门;科技服务组织推广适用技术需要贷款,但又无担保、抵押,可采取把贷款分散贷给服务对象的办法;村组服务组织为农户开展统一服务或合作服务,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可采取由村组统贷统还或户贷统用户还的方式予以支持。
3.坚持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贷款,要严格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规定的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办理。加强信贷服务与监督,落实风险防范的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效益;要坚持贷款“三查”制度、贷款审批制度、按期限管理贷款制度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对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侧重在对其利润的分配审查与监督上,督促其充实自有资金;对服务组织固定资金贷款、兴办经济实体贷款和从事开发性生产贷款,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项目评估论证,建立健全贷款档案,督促其实现预期效益,按期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