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分公司报送来的赔案材料按“齐全、清楚、准确”的标准进行再次审核,达不到此标准的,再与分公司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2.在报送来的材料达到审核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属于处长权限内的,由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处长核准,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属部门总经理核准的,20天内处理完毕,属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权限内的,由部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最后核准。
3.总公司定案后,批复分公司。应赔付的,由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做出赔款计算书,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给保户,一份分公司留存。
4.赔款的财务处理办法按“(89)保发字第303号”文(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凡需要总公司拨付资金的,分公司凭赔款计算书(影印件)和总公司批复(影印件)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5.在对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同时,分公司要让保户出具权益转让书;需要由总公司办理对外追偿的,要由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分公司在收到有关权益转让书和追讨委托书后,三天内将正本寄送总公司。
五、追偿工作
1.不论总、分公司权限内处理的任何赔案,涉及追偿工作需要委托国外机构办理时,原则上一律通过总公司对外联系。必要时经总公司同意也可由分公司直接联系。
2.分公司权限内的赔案,分公司可主要依靠保户或委托国内有关机构追偿,并随时向总公司上报进展情况。
3.分公司权限内的赔案,需要由总公司对外联系委托追偿的,分公司在上报追讨委托书的同时,要把所有有关的单证材料报总公司一套,以便对外联系追讨用。
4.对于可追的赔案,要视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尽早出具追讨委托书给我们,以减少损失,不一定等赔款支付时才要求保户做此委托书。
5.总公司核赔权限内需追偿的赔案,有关单证材料一式两套并报总公司。
6.追回货款的财务处理,由总公司另文规定。
六、分公司下属的支公司的理赔、追偿管理,由分公司按本文精神做出相应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七、本修改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生效,原规定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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