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买方拒收时,货物转卖以及重新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发票;
⑥被保险人已按约履行出口合同之证明;
⑦买方国家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政治风险致损);
⑧其他可以说明是由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损失的书面材料;
(5)证明被保险人已及时履行了损失通知义务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材料:
①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2个月未付款的通知;
②买方拖欠后,由买方催交货款之往来函电副本等;
③(如系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损)向买方提交抗议书之副本;
④(如系汇兑管制致损)买方在指定银行存入相等于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的证明文件;
⑤(如系拖欠超过6个月)对买方到期不付款之抗议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拒付抗议书;
⑥(在对外追偿已属必要时)对外追讨委托书。
(6)其它可说明问题的证明材料: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证不全的,应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单证;发现不清楚的,要让被保险人澄清;发现不准确的,要让被保险人予以纠正。
3.分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清楚、准确的情况下,应在两周内作出补偿与否及赔款金额的决定。拒赔的要拿出书面意见;确定应赔的,即做赔款计算书,按分公司内部的权限规定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可赔付。赔款计算书在款付后三日内报总公司备案。赔付后还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需要对外办理追偿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
4.分公司核定权限内的赔案结案后,分公司须清理案卷,逐案装订成册,以备存查。同时还应复查一遍该案的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及委托追讨书是否均已报送总公司,漏报的均须补报。
5.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赔款一般应从该分公司的信用险保费帐户上支出,当该帐户余额不足时,可凭赔款计算书(影印件)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6.对分公司核赔权以外的赔案,分公司在收到保户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审核的要求与分公司自己权限内的赔案同。初审要求在单证齐全后一周内完成。分公司在初审工作完成后,提出自己对赔案的处理意见,用正式公文附索赔申请书和单证材料一并上报总公司。
7.对被保险人有故意漏报月申报或拖欠保费的,赔案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应拒绝受理。
四、总公司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