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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1.当被保险人向我提赔时,如在此以前从未向我报过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2个月未付款的通知,分公司可以拒绝受理。但在本修改补充规定颁发前提出的索赔,可酌情放宽。
  2.《可能损失通知书》中预留空白处不够用时,可再另附若干页。
  3.在执行可能通知制度后仍须坚持要求保户向我及时申报逾期2个月未收到货款的情况。
  4.对于已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的赔案,如相应的赔款等待期期满过后两个月被保险人仍未提赔,分公司要书面向总公司说明具体情况。
  5.分公司在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应在处理意见栏中写明对买方信用限额的处理意见。
  三、分公司的理赔工作
  分公司不论对核赔权限以内还是以外的赔案,均应首先进行审理。分公司核赔权限以内的赔案由分公司核定,总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总公司的指导体现在制订赔案核定原则、理赔工作步骤以及定案前解答分公司提出的疑难问题;总公司的监督作用体现在结案后笔查或案卷抽查,及时总结经验。
  分公司在处理赔案时,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两个月未付款的通知后,应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并提醒被保险人注意搜集有关书面材料、单证;一旦损失确定或赔偿等待期届满时,即应正式提赔。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要求不晚于相应的赔偿等待期期满后两个月。
  2.在收到保户的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后应立即向总公司报送索赔申请书副本,同时进行审理。首先核查保户提供的单证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索赔单证材料应包括: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函件。
  (2)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
  ①出口合同;
  ②发票;
  ③报关单;
  ④提单或其他交运证件;
  ⑤托收委托书(D/P、D/A支付方式);
  ⑥买方承兑的文件(D/A支付方式及D/P远期付款方式)。
  (3)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由我承保的材料:
  ①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复印本;
  ②出口月申报复印本;
  (4)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视不同情况可有:
  ①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之证明材料;
  ②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买方不承兑或不付款之证明;
  ③过去两年被保险人与该买方来往帐目之复印件;
  ④买卖双方有关的往来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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