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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职保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所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归口负责。各业务部门要对保险代理所经办的本部门业务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单证管理
  (二)业务单证须由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单证(如保单、收据等)由保险公司统一编号。
  (二)保险代理所需要的所有业务单证都须向保险公司领取,对于重要空白单证要办理领用和销号手续。作废的单证不能撕毁,要按号码连同有效单证一起上交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各种保险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开办保险业务,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开办其它险种和扩大代理区域。
  (二)开展业务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贯彻投保人自愿的原则(法定保险除外)。
  (三)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条款、费率和实务手续办理承保,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宣传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减少灾害损失,防止事故发生。
  (二)得知保险标的出险,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上报主管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受保险公司委托,及时赶赴现场,双从进行查勘,弄清事故原因,准确估计损失,写出查勘报告。同时进行出检登记并填清各种单证,上报主管保险公司核定。
  (三)出险案件的赔(给)付与否,赔(给)付金额的多少,由主管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代理所无核赔权。主管保险公司对赔案核定后,应填写一式三联赔款通知书,一联主管保险公司留底;一联连同赔款送保险代理所;一联直接给保户,并由保户签收后,经保险代理所退回主管保险公司审查归档。赔案一般应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扩大保险影响。
  (四)对损余物资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并列出清单上报主管保险公司,听候处理。保险代理所不得擅自处理损余物资。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保险业务活动要设专簿进行登记。

第五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所的财务会计工作,由主管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组织实施,并加以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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