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保险信誉行为的。
代理合同解除后 ,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专职代理员不得再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所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代理人员的收入应与其代理业务的数量及质量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代理人员,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时事政治,加强思想教育。组织他们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保险代理所和优秀保险代理员要予以表彰。要经常了解代理员的实际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他们解决。有条件的公司应逐步为专职代理员办理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以解除其后顾之优。成立县联所的地方应逐步建立专职保险代理员的档案,加强对保险代理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都要把代理网点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省、地公司要成立由一名经(副)理任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代理网点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保险代理的领导工作。要确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人(有条件的可设科、组)具体负责代理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代理网点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县(区)公司是对保险代理所进行指导、管理和培训的具体负责单位。除按上条规定建立代理网点领导小组外,还要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财务工作的科(股)级干部具体负责代理网点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县联所以加强对全县(区)保险代理网点的管理。要经常组织人员对代理人员进行辅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定期派人到保险代理所监督、检查其贯彻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工作的质量,执行财务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保险公司或县联所每月要召集保险代理所人员汇报工作、交流经验、布置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应督促各保险代理所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岗位责任制、考勤考核制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或县联所应定期对所辖的专职保险代理所进行考察、考核,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保险代理所,应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条件的要坚决撤销或合并。对达不到条件的代理人员要解除代理合同,以确保专职保险代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