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地税务机关应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料的填报工作,加强对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与所属分支机构相关联的各项指标的审核。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由企业集团统一核算的指标,其所属分支机构不必填列。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务必于2008年6月20日以前做好参加拟于6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汇审时,要提交《2007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
六、加大调查数据应用力度
税收调查的目的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提供定量依据,积累的历年调查数据是一种宝贵资源,必须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在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2007年度调查数据收集上来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每个省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至少一份优秀的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结合宏观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
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
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财政部将在补助经费上对实行网上直报的地区和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进行数据分析的地区予以一定的倾斜。
八、认真完成工作总结
各地要对2008年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其中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题反映),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其中工作总结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合肥会议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08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